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進項稅額的計算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自2009年4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部門共同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由海關向稅務機關傳遞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將“先抵扣、后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后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必須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方可申報抵扣稅款,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該管理辦法已在部分地區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稅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7、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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