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講解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情形: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2)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會議所議事項都是破產程序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以備今后查閱。
3.一般決議所必須的條件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4.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5.特別決議的條件:
(1)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情形: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2)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會議所議事項都是破產程序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以備今后查閱。
3.一般決議所必須的條件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4.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5.特別決議的條件:
(1)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時間:2010-06-17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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