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的產生及職權知識點具體講解
債權人委員會
(一)產生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選任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認可。
(二)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管理人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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