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復習:計稅依據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
在確定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時還要注意三個方面:①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②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 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③關聯方交易要符合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作價原則。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以及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費稅納稅人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按17%的增值稅稅率使用上述換算公式計算;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換算公式。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二)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1)黃酒、啤酒以噸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成品油以升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標準箱(50000支)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斤為單位規定單位稅額。在確定計稅數量時要注意使用的數據單位要與固定稅額的計量單位口徑一致,不一致的要換算成一致的口徑。(2)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三)復合計征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四)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是適用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兼營情況下,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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