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綜合題預測模擬(9)
35.某國有工業企業有職工600人,2002年會計資料反映情況如下:銷售收入5000萬元、銷售成本4000萬元,增值稅800萬元,銷售稅金及附加6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70萬元,銷售費用180萬元(其中廣告費120萬元),管理費用3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6萬元,計提壞賬準備2.8萬元,研究新產品、新技術費用80萬元。)財務費用-14萬元,購買鐵路債券利息5萬元,從外地聯營企業分回利潤8.5萬元(聯營企業適用15%稅率),營業外支出52萬元,其中支付某商廈開業贊助費2萬元,支付另一企業合同違約金3萬元,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罰款1萬元,向受災地區匯款10萬元。本年工資薪金支出650萬元,并據此提取了“三項經費”。另知“應收賬款”年末余額300萬元,“預收賬款”年末余額50萬元,“壞賬準備”年初貸方余額0.3萬元,計稅工資月人均800元;2001年研究新產品、新技術費用22萬元。請分析計算該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答案:
1.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稅前扣除的項目與扣除標準如下:
(1)銷售成本4000萬元。
(2)銷售稅金及附加60萬元。
(3)銷售費用:廣告費按全年營業收入2%以內準予扣除,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扣除標準為:(5000+70)×2%=101.4(萬元)。廣告費實際支出120萬元,超標準18.6萬元,所以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為:180-18.6=161.4萬元。
(4)管理費用:
①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1500×5‰+(5000+70-1500)×3‰=18.21(萬元),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26萬元,超標準7.79萬元;
②壞賬準備應按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余額的5‰計提,年末提取的壞賬準備金為300×5‰=1.5(萬元),本年可提取的壞賬準備金為1.5-0.3=1.2(萬元)。企業多提壞賬準備金為2.8-1.2=1.6(萬元)
③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用可據實扣除。
所以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為350-7.79-1.6=340.61(萬元)。
(5)財務費用-14萬元實際是利息收入,14萬元需交稅。
(6)營業外支出中的非廣告性贊助支出2萬元,行政罰款1萬元,直接捐款10萬元,不稅前扣除。所以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為52-2-1-10=39(萬元)。
(7)計稅工資標準=800×600×12÷10000=576(萬元),實際工資支出650萬元,超標74萬元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8)“三項經費”中,超標準數額=(650-576)×(2%+14%+1.5%)=12.95(萬元)。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5000+70+5)-(4000+60+161.4+340.61-14+39)+74+12.95=574.94(萬元)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超過10%,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按實際發生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574.94-80×50%=534.94(萬元)
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應納企業所得稅=534.94×33%≈176.53(萬元)
聯營企業分回利潤需補稅額=8.5/(1-15%)×(33%-15%)=1.8(萬元)
該企業匯算清繳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176.53+1.8=178.33(萬元)。
36.某中外合資廣告公司2000年1月1日開業經營。2001年5-6月,稅務機關多次通知該公司盡快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該公司均以無利潤為由,拒不申報。當稅務機關派人員進行稽查時,該公司才提供如下納稅資料:2000年業務收入1000萬元;繳納營業稅50萬元;業務支出400萬元;管理費用400萬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開辦費200萬元,向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30萬元;財務費用150萬元,其中包括支付外方作為投入資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萬元,向其他企業借款1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而支付的年利息10萬元(商業銀行貸款年利率8%)。該公司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50-400-400-150=0(元)
(1)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分析該公司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請指出錯誤之處,并列出步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分析指出該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應如何處理?
答案:
(1)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如下錯誤:
①開辦費應5年攤銷,超標準列支額160萬元(200-200×1/5),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②向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30萬元不得列支,應相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③外方作為投入資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萬元不得列支,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④借款利息只允許列支8萬元(100×8%),超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2萬元(10-8)不得列支,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⑤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60+30+80+2=272(萬元)。
(2)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偷稅犯罪行為。
(3)應按稅收征管及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①偷稅數額=272×33%=89.76(萬元)
②應納稅額=50+89.76=139.76(萬元)
③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89.76÷139.76≈64%
④處理: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37.某汽車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2002年9月份主要業務情況如下:
(1)銷售給汽貿公司A型小客車500輛,5.8萬元/輛(不含稅),因汽貿公司購貨量大,該汽車廠決定給予5%的折扣,并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
(2)銷售給某使用單位B型小客車10輛,單價為6.8萬元(價稅合計);
(3)該汽車廠自用A型小客車3輛;
(4)外購鋼材支付貨款560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鋼材取得的運輸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運費2萬元,裝卸費0.3萬元,鋼材已驗收入庫;
(5)外購低值易耗品支付價款9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已注明稅款,但其中有1萬元因為質量不合格要求予以退貨;
(6)外購機床2臺,價值35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已注明稅款;
(7)外購自來水支付貨款1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0.06萬元;外購原煤支付貨款19.62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2.55萬元;外購煤氣支付貨款7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款1.19萬元;外購電力20萬元,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8)以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投資入股與另一企業合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轉讓費,當月共提取轉讓費8萬元;
(9)該汽車廠附設的獨立核算的營業性飯店當月取得住宿費收入60萬元,餐廳收入45萬元,卡拉OK歌舞廳收入30萬元,廠俱樂部放電影、錄像收入5萬元,場租收入1萬元。(小客車消費稅稅率為3%,服務業營業稅稅率為5%,文化體育業營業稅稅率為3%,當地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10%,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稅率為5%)
要求:分析并計算該汽車廠本月應納的各種稅金。
答案:
(1)銷售A型小客車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與折扣額同在一張發票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
應納消費稅=5.8×(1-5%)×500×3%= 82.65(萬元)
銷項稅額=5.8×(1-5%)×500×17%= 468.35(萬元)
(2)銷售B型小客車應納消費稅率和增值稅,但計稅銷售額需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應納消費稅=6.8÷(1+17%)×10×3%= 1.74(萬元)
銷項稅額=6.8÷(1+17%)×10×17%=9.88(萬元)
(3)自用A型小客車應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其銷售額為同類產品銷售額。
應納消費稅=5.8×3×3%=0.522(萬元)
銷項稅額=5.8×3×17%=2.958(萬元)
(4)外購鋼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貨物已入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其運輸費可按運費金額的7%抵扣。
進項稅額=560×17%+2×7%=95.34(萬元)
(5)外購低值易耗品退貨部分收回的增值稅應從發生退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進項稅額=9×17% - 0.17= 1.36(萬元)
(6)外購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7)外購自來水、原煤、煤氣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外購電力未取得專用發票,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進項稅額=0.06+2.55+1.19=3.8(萬元)
(8)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但按銷售額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費,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8×5%=0.4(萬元)
(9)附設獨立核算營業性飯店應納營業稅,其中住宿、餐廳收入、場租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卡拉OK歌舞廳按“娛樂業”稅目征收;放映電影、錄像收入按“文化體育”稅目征收。
應納營業稅=(60+45+1)×5%+30×10%+5×3%=8.45(萬元)
(10)本月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468.35+ 9.88+ 2.958)-(95.34+1.36+3.8)= 481.188 - 100.5= 380.69(萬元)
本月應納消費稅=82.65+1.74+0.522= 84.912(萬元)
本月應納營業稅=0.4+ 8.45=8.85(萬元)
38.某作家2002年的個人寫作收入情況如下:
(1)自己創作的一篇小說出版,獲得稿酬7200元,后該書又加印,獲得稿酬11000元;
(2)后來此書又在某月刊雜志上連載6個月,雜志社分兩次支付稿酬,每次4200元;
(3)與他人合寫的報告文學共得稿酬4000元,合作者分得1500元;
(4)應某出版社之約,對他人作品審稿,取得收入2000元。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作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
(1)自創作品應納稅額
①出版所得應納稅款:7200×(1-20%)×20%×(1-30%)= 806.4(元)
②加印所得應納稅額:(7200+11000)×(1-20%)×20%×(1-30%)-806.4= 1232(元)
③雜志上連載所得應納稅款:(4200+4200)×(1-20%)×20%×(1-30%)= 940.8(元)
④自創作品共納個人所得稅: 806.4 + 1232 + 940.8= 2979.2(元)
(2)與他人合作取得的稿酬,可分別扣減費用,合作收入應納稅款:
(4000-1500-800)×20%×(1-30%)= 238(元)
(3)審稿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審稿收入應納稅款:(2000-800)×20%= 240(元)
(4)該作家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2979.2+238+240= 34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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