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單證冊擔保金額
《ATA公約》第6條和《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8條規定,擔保金額應包括海關可能征收的最高進口關稅的110%,以及因持證人違反暫準進口或過境的規定致使出證商會可能支付的所有費用以及所產生的費用。《聲明》第6條規定,如果擔保有限額,則出證機構應負責擔保超額部分。擔保金額不足以賠付外國海關索賠時,出證機構不能免除向本國擔保商會全額賠付的責任。因此,各國出證機構都必須適當確定持證人提交擔保的金額,確保該擔保能充分涵蓋出證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
各國出證機構確定擔保金額的辦法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按照擬暫準進口或過境的國家中對貨物征收的最高進口各稅的110%確定擔保的金額。為確定進口國稅率,新加坡國際商會、倫敦工商會等許多擔保商會使用“ATA單證冊擔保比率表”,該表列出各締約方的進口稅率。擔保商會之間互通情況,定期更新該比率表,使之與各國海關的規定始終保持一致。這種辦法較貼近實際稅率,我國也采納了用具體稅率表征收擔保的方式。
ATA單證冊擔保稅率表將貨物分成28類,即:1.(非電動)機械;2.繪畫或藝術作品原作;3.攝影和攝像設備(錄像設備除外);4.珠寶和貴金屬、寶石;5.帶引擎的機械;6.電動/電子設備和科學設備(計算機除外)、錄像設備;7.郵票;8.游艇和小型船舶;9.書籍;10.車輛;11.展臺;12.服裝;13.家具和室內裝修物品;14.手動工具;15.獸皮、毛皮和皮革貨品;16.牲畜;17.(電動/電子的)音樂設備和音樂演出設備;18.計算機設備;19.道具;20.地毯和毛毯;21.餐飲設備;22.(電動或非電動)玩具;23.體育設備;24.古董文物;25.仿造或人造珠寶;26.未成串串起的寶石;27.鞋類;28.(非電動或電子的)音樂演出或音樂設備。
如果申請ATA單證冊的貨物不屬于稅率表中的某類貨物,則出證機構可以按最相近似原則,按與其最類似的貨物種類確定貨物擔保比率。ATA單證冊擔保比率表是商會從實用角度出發制定的,體現了最大程度減輕持證人負擔,便利持證人的思想。例如,機械類產品使用數量多,稅率變動幅度較大,因此,機械產品被詳細地區分為非電動機械、帶引擎的機械和手動工具三類,對其適用不同的擔保金額。同樣,珠寶被區分為仿造或人造珠寶、未成串串起的寶石和貴金屬、珠寶三類,以保證對同類產品中稅率較低的貨物征收的擔保比率也較低。
第二、不論貨物的種類或所去的國家,一律按統一比例確定擔保金額。例如:美國擔保商會,美國國際商務理事會規定,除了去往以色列、南非的貨物,所有貨物一律按貨物總價值的40%收取擔保。香港國際商會規定,所有貨物按貨物總價值的200%收取擔保。這種辦法的優點在于手續簡便,缺點在于因擔保比率固定,總會存在申請人所交擔保高于實際需要或者低于進口國稅率的現象,從而或是給申請人造成了額外的經濟壓力,或是出證機構承擔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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