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輔導:跟單托收交單條件和業務程序
跟單托收的交單條件和業務程序
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不同,跟單托收可分為:付款交單、承兌交單
一、付款交單(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是指代收行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向進口商交單。
付款交單對于出口商的好處在于,由于交付貨運單據是在付清貨款之后,如果匯票遭拒付,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仍在代收行手中,出口商仍對貨物有支配權,故風險較小。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可分為三種方式:
1、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
在這種方式下,賣方開具即期匯票并通過銀行向買方提示,買方見票后即需馬上付款,并在付清款項后才能領取單據。這種方式也稱為“憑單據現付”。
2、見票遠期付款交單(D/P at …… days after sight)
在這種方式下,賣方開具遠期匯票,比如:60天遠期匯票。代收行把此匯票向買方提示,買方見票后僅須“承兌”此票!俺袃秴R票”這一術語的含義是買方作出承諾在見票日后60天保證付款。匯票一到期,買方向代收行支付貨款,后者向其交付單據。
3、遠期付款交單(D/P at …… days after date)
遠期付款交單與見票遠期付款交單大致相同,其區別在于,前者付款期限開始于出票日,而后者付款期限開始于匯票的提示之日。
二、承兌交單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在承兌交單條件下,代收行只憑付款人對遠期跟單匯票履行承兌手續后(即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注明承兌日期或加上到期日并簽字),即可將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而不必等到付清貨款之后。
承兌交單項下,只使用遠期匯票,其匯票的付款到期日的計算又分為:
(一)出票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date
(二)見票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sight
(三)發貨后若干天 D/A at …days after B/L date匯票付款期限通常從30天到150天。
托收業務中資金融通與托收的風險
一、銀行在托收業務中的資金融通
托收雖屬于商業信用,但銀行仍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向出口商和進口商提供資金融通,這也是托收與匯款之間的顯著差別之一。
(一)托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
托收出口押匯是指在托收業務中,出口商將代表貨權的提單及其他單據抵押給銀行,并從銀行得到扣除押匯利息及費用后的有追索權的墊款的方式;或者指銀行有追索權的向出口商購買跟單匯票或全套貨權單據的行為。
托收出口押匯是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融資活動,出口商據此得以盡快收回貨款,加速資金周轉,有時考慮匯率變動因素,出口商還可以規避匯率變動風險,而銀行可獲得手續費和押匯利息。
在出口押匯當中,押匯行是具備追索權的,一般在押匯合同中會對銀行的追索權做出明確規定,如果銀行未能按時從國外收回貨款,有權要求出口商立即歸還融資本息。
押匯金額可以是出口應收賬款的全額,也可以是應收賬款的一定比例,視出口商的需求及押匯銀行在風險方面的考慮而定。
托收業務中的出口押匯對于銀行來說有比較大的風險。如匯率變動風險、進出口商的信用風險等。因此銀行對托收出口押匯的要求往往很嚴格,如要求進口商資信良好、押匯單據必須是全套貨權單據,同時還要收取較高的押匯利息和手續費。
(二)貸款(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
托收項下貸款相當于部分貨款作押匯,但與押匯還有不同,出口商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托收行發放低于托收金額的貸款,待其到期日還貸。
(三)使用融通匯票貼現融資(Accommodation)
1、對出口商的融資
出口商可使用融通匯票貼現獲得融資,具體程序如下:
(1)出口商開出遠期融通匯票,以托收行為受票人,出口商為出票人和收款人,并以托收跟單匯票作為融通匯票質押品,一并交給托收行;
(2)托收行將托收跟單匯票寄至代收行,委托代收行將跟單匯票提示給受票人(進口商)要求受票人承兌;
(3)托收匯票受票人(進口商)承兌匯票后,代收行向托收行寄回承兌通知書;
(4)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寄來的承兌通知書后,自行承兌融通匯票,并將融通匯票送達貼現公司請求貼現;
(5)貼現公司貼進融通匯票;
(6)貼現公司將貼現凈款支付給出口商;
(7)托收匯票到期日,托收行收到通過代收行轉來的進口商支付的貨款,以此貨款來備付融通匯票;
(8)融通匯票到期日,貼現公司向托收行提示融通匯票,要求付款;
(9)托收行將事先準備的貨款付給貼現公司。2、對進口商的融資
當進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書要求他付款時,進口商可以進行融資,具體程序如下:
(1)進口商在信用額度下向代收行開出遠期融通匯票,要求代收行承兌;
(2)代收行承兌融通匯票;
(3)進口商將承兌后融通匯票送達貼現公司要求貼現;
(4)貼現公司對融通匯票進行貼現;
(5)進口商將融通匯票的貼現款支付給代收行;
(6)代收行將凈款作為貨款支付給托收行;
(7)進口商待進口貨物銷售完畢后,將所得貨款交付代收行,以作備付融通匯票;
(8)融通匯票到期日,貼現公司要向代收行提示融通匯票,要求付款;
(9)代收行將從進口商處收來的貨款支付給貼現公司。
(四)信托收據(T/R)
在付款交單方式中,進口商如想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可以開立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交給代收行,憑以借出單據,以便提貨出售,取得貨款后償還代收銀行,換回信托收據。這種做法叫做“見票后若干天付款交單,以開出信托收據換取單據(D/P at … days after sight to issue trust receipt in exchange for documents, 簡稱D/P,T/R)”,
憑信托收據提取的貨物其產權仍屬于銀行,進口商處于代為保管貨物的地位,稱為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
其義務是:第一,將信托收據項下貨物和其他貨物分開保管;第二,出售的貨款應交付銀行或暫代銀行保管,但在賬目上須與自有資金分別開列;第三,不得將該項貨物抵押給他人。
代收行是信托人(Truster),其權利是:
第一,可以隨時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商品;
第二,如商品已被出售,可以隨時收回貨款;
第三,如進口商借貨后倒閉清理,對該項貨物或貨款有優先債權。
憑信托收據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一般是由進口商提出,并經代收行同意。
托收的風險
跟單托收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交付與貸款的收付結合起來,除人的信用外,還有物的保障,較之原先的匯款結算方式進了一步,但它仍屬商業信用,托收中的銀行只是一般的代理人,他們對托收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費用和意外事故等不承擔任何費用。而進出口雙方能否取得按合同規定的貨款或按期收到規定貨物,都分別取決于對方的資信。
總體說來,跟單托收是一種有利于進口商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托收中進口商也面臨著付款或承兌后憑單提到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或者貨物為次貨、假貨的風險;但是相對而言,出口商的風險更大,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市場風險
貨物發運后,進口地貨價下跌,進口商不愿承兌或付款交單,就可能借口貨物規格不符合要求,或包裝不良,要求降價。
2、國家風險
進口國政治或經濟等原因導致進口政策變化,進口商無法領到進口許可證,或申請不到進口所需外匯,以致貨物抵達進口地時,無法進口,或進口商手中沒有可支付的外匯。3、進口商風險
進口商因破產或倒閉而無力支付貨款。
4、慣例風險
有些地區,如拉美地區習慣上把遠期付款交單按承兌交單方式對待,即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后,就立即交單給進口商。這種情況下,出口商面臨著財貨兩空的風險。
實務中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盡管托收方式會給出口商帶來許多風險,但有時為了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尤其是在推銷滯銷產品或新產品時,還是會采用托收方式。
因此,為了防范托收過程中的風險,確保按時收回貨款,出口商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深入調查進口人資信,然后確定是否可使用托收方式及應掌握的授信額度。
(二)代收行的選擇要謹慎。
(三)價格條件選擇。
(四)提單抬頭人作法。
(五)托收單據種類和數量。
(六)注意了解進口國的貿易法令,外匯管理條例和銀行習慣,以免影響按時收匯。
(七)及時向客戶寄副本單據,以便其主動與代收行聯系,及時付款贖單。
(八)在托收過程中,出口人應時時與托收行密切聯系,要健全托收匯票和帳戶檢查制度,了解進口人承兌及付款情況,如到期不付,加緊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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