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輔導:擔保信用證與銀行保函
1、貿易商將可轉讓信用證分別轉讓于甲、乙兩個廠商,信用證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分兩次裝船每次為 10000 公斤。甲、乙兩個廠第一次各該裝 5000 公斤, 甲廠按期交貨,而乙廠因故無法交貨,請問該信用證是否仍然有效?甲廠的貸款是否有保障?
可轉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在信用證準許分批裝運條件下,可轉讓信用證得各自辦理分割轉讓(其總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此項分割轉讓的總額得視為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賣方之所以能夠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三者,是基于買方對賣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證中獲得允許。但第二受益人與買方并無直接關系。買賣雙方按貿易合同來辦理各項事務!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1983 年修訂)第四十五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期裝貨,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款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所以,本例中信用證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分兩次裝船。且每次為 10000 公斤,而且于乙廠因故無法交貨致使貿易商在第一次只能裝運 5000 公斤,那么,該信用證己失效,并且,甲廠貨款也沒有保障。
受益人請求辦理信用證轉讓,通知銀行是否可以拒絕?信用證的轉讓是否可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4條所規定的提示單證期間縮短?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五十四條 C 項、D 項、E 項分別規定:
(C)被要求轉讓的銀行(轉讓行),不論其是否保兌了信用證,除非轉讓范圍和方式為該行明確同意,并無辦理該轉讓的義務。
(D)除非另有規定,有關轉讓的銀行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在該費用付清以前,轉讓行無辦理轉讓的義務。
(E)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其中任何單價、到期日、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交單最后日期以及裝運期,可以減少或縮短,或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提供原證或本條文規定的保額。
在三角貿易的做法中,如買方是在菲律賓,原信用證由買方開到日本一家貿易商,再由日本此貿易商從銀行開出姊妹信用證。請問日本這家貿易商的姊妹信用證與買方的原信用證的關系是什么?
姊妹信用證即背對背信用證,雖然姊妹信用證是依據原信用證開出,但是兩證之間系個別獨立,同時存在的信用證。原信用證下的通知銀行變成姊妹信用證下的開證銀行,原信用證下的受益人變成了姊妹信用證的開證人,姊妹信用證的條款要依原信用證為依據,除此,兩證沒有別的關系。
2、什么是擔保信用證?它和銀行保函有何不同?
擔保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不同,一般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向受益人及一切關系人所作的在遵守信用證的條件下承諾付款的文件;而擔保信用證,它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的一項保證書,證內要求出口地銀行貸款給指定人,并承諾貸款銀行有依照信用證條件對其應收回的貨款、手續費及利息,開具以開證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要求兌付的權利,因此擔保信用證不是用來以清償貨款為其主要目的,而是以通融資金并起擔保付款作用為其主要目的。因此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償付貸款的擔保書,它同銀行保函也有區別。兩者區別主要是:擔保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償付貸款的保證,因此,只有貸款銀行憑該證付款以后,才能開具以開證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要求兌付。而保函則是被保人首先承擔付款的責任,只有進口人無償付能力時,開證銀行才實現其保證付款的承諾,這是在付款的程序以及開證銀行所承擔的責任方面的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在信用證準許分批裝運條件下,可轉讓信用證得各自辦理分割轉讓(其總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此項分割轉讓的總額得視為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賣方之所以能夠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三者,是基于買方對賣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證中獲得允許。但第二受益人與買方并無直接關系。買賣雙方按貿易合同來辦理各項事務!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1983 年修訂)第四十五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時期內分期裝貨,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和以后各期貨款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所以,本例中信用證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分兩次裝船。且每次為 10000 公斤,而且于乙廠因故無法交貨致使貿易商在第一次只能裝運 5000 公斤,那么,該信用證己失效,并且,甲廠貨款也沒有保障。
受益人請求辦理信用證轉讓,通知銀行是否可以拒絕?信用證的轉讓是否可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4條所規定的提示單證期間縮短?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五十四條 C 項、D 項、E 項分別規定:
(C)被要求轉讓的銀行(轉讓行),不論其是否保兌了信用證,除非轉讓范圍和方式為該行明確同意,并無辦理該轉讓的義務。
(D)除非另有規定,有關轉讓的銀行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在該費用付清以前,轉讓行無辦理轉讓的義務。
(E)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其中任何單價、到期日、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交單最后日期以及裝運期,可以減少或縮短,或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提供原證或本條文規定的保額。
在三角貿易的做法中,如買方是在菲律賓,原信用證由買方開到日本一家貿易商,再由日本此貿易商從銀行開出姊妹信用證。請問日本這家貿易商的姊妹信用證與買方的原信用證的關系是什么?
姊妹信用證即背對背信用證,雖然姊妹信用證是依據原信用證開出,但是兩證之間系個別獨立,同時存在的信用證。原信用證下的通知銀行變成姊妹信用證下的開證銀行,原信用證下的受益人變成了姊妹信用證的開證人,姊妹信用證的條款要依原信用證為依據,除此,兩證沒有別的關系。
2、什么是擔保信用證?它和銀行保函有何不同?
擔保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不同,一般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向受益人及一切關系人所作的在遵守信用證的條件下承諾付款的文件;而擔保信用證,它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的一項保證書,證內要求出口地銀行貸款給指定人,并承諾貸款銀行有依照信用證條件對其應收回的貨款、手續費及利息,開具以開證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要求兌付的權利,因此擔保信用證不是用來以清償貨款為其主要目的,而是以通融資金并起擔保付款作用為其主要目的。因此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償付貸款的擔保書,它同銀行保函也有區別。兩者區別主要是:擔保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向出口地貸款銀行提出償付貸款的保證,因此,只有貸款銀行憑該證付款以后,才能開具以開證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要求兌付。而保函則是被保人首先承擔付款的責任,只有進口人無償付能力時,開證銀行才實現其保證付款的承諾,這是在付款的程序以及開證銀行所承擔的責任方面的區別!
時間:2013-05-25 22:21:58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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