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員考試輔導: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
出口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
一、出口收匯核銷
根據1998年6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為完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防止外匯外流,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制定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要求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時,應該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是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㈠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報關
1.出口單位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時,應當準確、齊全、不得涂改,并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2.對于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并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為即期出口收匯。
3.出口單位無論是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均應當使用本單位領取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
4.海關憑在有效期之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受理報關,審核無誤后辦理通關手續。在貨物離境后,海關在核銷單的“海關核放情況”欄簽注意見并加蓋“驗訖章”,同時向出口單位簽發注有成交總價的、計算機打印的、貼有防偽標簽的、蓋有“驗訖章”的報關單,交出口單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對于臨時出口貨物,如出境展覽品、免費維修設備、免費樣品、免費實驗品和境外承包工程項下的自用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的辦公、生活物品等海關在驗放時應簽發用于出口收匯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5.貨物出口因故退貨時,海關在辦理其進口手續后,簽發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上注明退貨情況,加蓋“驗訖章”交出口單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單的注銷手續。
6.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外匯局對出口單位提供的單證審核無誤后,作收單登記。
㈡出口收匯和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單(上述兩種憑證以下簡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是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重要憑證。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賬戶的人賬手續,并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3.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定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后,還應當分別下列幾種不同情況按照規定辦理出口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賬戶的入賬手續,并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⑴對出口單位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出口收匯以及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者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銀行應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者人賬手續,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⑵對于出口單位出口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收貨款,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的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人賬手續;代理出口項下由委托方預收貨款的,委托方應當憑代理方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賬手續。銀行應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⑶匯款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屬于“結匯信得過企業”的,銀行可以先辦理結匯或者入賬,但須待出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收匯憑證,由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銷后,方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是“結匯信得過企業”,對其出口收匯,銀行可以按照上述辦法連同代理協議正本先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但須待委托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收匯憑證及代理方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并逐筆核實后,才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匯款方式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不屬于“結匯信得過企業”,銀行須憑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人賬;代理出口也是同樣要求,由代理方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
⑷對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匯,銀行在結匯或者入賬的同時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須待出口貨款收回后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并由銀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4.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關后應當及時收匯,即期出口項下的,應當在報關之日起180天內收匯;遠期出口項下,應當根據在外匯局備案的出口合同規定日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二、出口退稅
我國執行出口退稅管理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掛鉤的辦法,兩者緊密相連。為了增強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根據國際慣例,我國實行出口退稅制。出口單位申請出口退稅時應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原始單據,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1.外貿企業單據裝訂順序與要求
⑴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
⑵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加蓋單位公章);
⑶出口貨物退稅明細表(加蓋單位公章);
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⑸出口商品計量單位折算表;
⑹增值稅專用發票;
⑺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⑻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⑼出口發票;
⑽其他(包括代理證明等)。
2.生產企業單據裝訂順序
⑴生產企業退稅匯總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征稅生產企業管理部門印章);
⑵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申報明細表(加蓋企業公章);
⑶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證明(加蓋企業公章及征稅局生產企業管理部門印章);
⑷增值稅納稅申請表;
⑸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⑹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⑺出口發票(由稅務局統一監制);
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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