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調節退免稅違法籌劃風險高
筆者前不久了解到,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過程中,有個別企業通過所謂的稅收籌劃,人為操作調節退稅額度,以圖獲得更多退稅。筆者告誡此類企業,這是一種涉稅違法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逃稅、騙稅,從而給自身帶來極大風險。
A生產企業既有內銷又有外銷業務,原材料全部從國內購進,已知10月該企業的出口銷售額(離岸價)折合人民幣為3000萬元(單證收齊且信息齊全),內銷銷售額為1500萬元(不含稅價),銷項稅額為255萬元,當月進項稅額為500萬元;11月,該企業的出口銷售額(離岸價)折合人民幣為1000萬元(單證收齊且信息齊全),當月內銷銷售額為500萬元(不含稅價),銷項稅額為85萬元,當月進項稅額為200萬元。假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其2個月的應退稅額正常計算為:
1.10月應納稅額與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銷售額×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退稅率)]-上期結轉留抵稅額=255-500+3000×(17%-13%)=-12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單證收齊且信息齊全部分)×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率=3000×13%=390(萬元),由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2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90萬元。因此,10月A企業申報應退稅額125萬元,免抵稅額390-125=265(萬元)。
2.11月應納稅額與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85-200+1000×(17%-13%)=-7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000×13%=130(萬元),由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130萬元。因此,11月A企業申報應退稅額75萬元,免抵稅額130-75=55(萬元)。
但是,A生產企業為了獲得更多退稅,人為將以上數值調增或調減,產生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主要采用了兩種手段:
(一)調減銷項產生留抵,實現退稅最大值
A企業調減銷項稅額,在10月和11月內銷收入總額及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調減10月的內銷額為0,則11月內銷額為2000萬元。這樣10月新的應納稅額為0-500+3000×(17%-13%)=-380(萬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380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90萬元,則新的應退稅額為380萬元,免抵稅額為390-380=10(萬元);11月新的應納稅額為2000×17%-200+1000×(17%-13%)=180(萬元),由于應納稅額180萬元>0,則應退稅額為0,當期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130(萬元)。A企業2個月實現的退稅額比調減10月銷項稅額之前多出380-125-75=180(萬元),免抵稅額減少265+55-10-130=180(萬元),如果A企業故意推遲確認收入、隱瞞內銷收入或不作收入,就會形成偷騙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ǘ┱{增進項產生留抵,實現退稅最大值
假設A企業采取另一種“籌劃方案”,在10月和11月進項稅總額及其他條件不變情況下,A企業將10月進項稅額調增為最大值700萬元,11月進項稅額為0,其2個月的應退稅額為:
1.10月應納稅額與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255-700+3000×(17%-13%)=-325(萬元)。由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32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90萬元。因此,10月A企業申報應退稅額325萬元,免抵額390-325=65(萬元)。
2.11月應納稅額與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85-0+1000×(17%-13%)=125(萬元)。由于應納稅額125萬元>0,則當期應退稅額為0,當期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130(萬元)。A企業2個月實現的退稅額比調增10月進項稅額前多325-125-75=125(萬元),免抵稅額減少265+55-65-130=125(萬元),如果A企業以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抵扣憑證,人為調整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會導致偷騙稅等違法行為發生。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只有正當合法才會利于企業發展,但上例“籌劃”卻是涉稅違法行為。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造成偷稅、騙稅的,應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巨額罰款,得不償失。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