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并非樣樣可減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在《稅收優惠明細表》“四、減免所得額合計(一)免稅所得”欄中得以體現。本文擬從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角度出發,對上述免稅所得項目進行分析,通過典型案例揭示其稅收風險控制點,幫助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進一步明確,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是指: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并明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上述項目內容進行調整和修訂。
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所列農、林、牧、漁業項目都享受免稅或減半征收的待遇。稅法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是指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列舉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再根據與基本生活必需的關系遠近,對涉及國計民生最基礎、最重要的項目,關系到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項目,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項目給予免稅待遇;對有一定收入,國家在一定期間仍鼓勵發展,仍需要扶持的項目實施減半征收;對沒有列明的項目及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此外,水果、堅果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等的采集。
中藥材的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植物的種植。
牲畜、家禽的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等的飼養。
林產品的采集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采集。
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的管理。
獸醫服務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
納稅實例
某糧油加工企業2009年度發生如下業務:當年取得銷售(營業)收入58545萬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58490萬元(銷售制成的小麥面粉收入19180萬元,大米收入20210萬元,油料植物初加工收入7230萬元,精煉植物油收入8800萬元,糠麩收入307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15萬元。另取得政府補助收入255萬元。
全年營業成本55800萬元。其中,工資、薪金支出700萬元,職工福利費支出6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0.5萬元,工會經費支出14萬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20萬元。
全年發生銷售費用1100萬元;管理費用780萬元,其中列支業務招待費60萬元;財務費用400萬元,其中銀行罰息30萬元。
營業外支出80萬元。其中,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地震災區捐款20萬元,稅收罰款及滯納金支出15萬元。
2009年度取得賬面利潤620萬元。其中,小麥面粉項目所得200萬元,大米項目所得215萬元,油料植物初加工項目所得75萬元,精煉植物油項目所得90萬元,糠麩項目所得32萬元,其他項目所得8萬元。
企業尚有5年內虧損100萬元未彌補。
根據上述資料,對該工業企業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
經審核,在“三項費用”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據實扣除;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捐贈據實扣除,稅收罰款及滯納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計算過程如下:企業2009年銷售(營業)收入合計58490(主營業務收入)+40(其他業務收入)+15(視同銷售收入)=58545(萬元);減、免稅項目所得為200(小麥面粉項目)+215(大米項目所得)+75(油料植物初加工項目所得)+32(糠麩項目所得)=522(萬元)。
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20(利潤總額)+3(“三項費用”調增)+24(業務招待費調增)+15(稅收罰款及滯納金)-522(減、免稅項目所得)-100(彌補虧損)=4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為40×25%=10(萬元)。
從上述該企業2009年度匯算清繳計算過程來看,對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減、免稅項目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額”從“利潤總額”中扣減。企業當年從減、免稅項目所得中節稅130.5萬元(522×25%)或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22萬元。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