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會計與所得稅的處理
一、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一)授予日的會計處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其中“獲得批準”,是指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準。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都不做會計處理。
(二)等待期內的會計處理。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能立即行權,履行一定服務期限或達到一定業績條件后才可行權。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業績條件分為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市場條件是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于股價至少上升至何種水平才可行權的規定。非市場條件是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股份支付協議中關于達到最低盈利目標或銷售目標才可行權的規定。
等待期長度確定后,業績條件為非市場條件的,如果后續信息表明需要調整等待期長度,應對前期確定的等待期長度進行修改;業績條件為市場條件的,不應因此改變等待期長度。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業績條件的股份支付,在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考慮市場條件的影響,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取得的服務。
1.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取得的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除權益結算的對其他方股份支付外,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2.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后續信息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在可行權日,最終預計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應當與實際可行權數量一致。根據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和上述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算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再減去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作為當期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三)可行權日后的會計處理。
1.對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企業應在行權日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資本公積。如果全部或部分權益工具未被行權而失效或作廢,應在行權有效期截止日將其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不沖減成本費用。
2.對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確認成本費用增加,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四)回購股份進行職工期權激勵。
《公司法》和《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企業可回購本公司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但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
企業回購股份時,應當按照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作為庫存股處理,同時進行備查登記。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職工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職工行權時,企業應按職工行權購買本企業股份時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轉銷等待期內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累計的金額,按回購的庫存股成本,貸記“庫存股”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二、股份支付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討論,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屬于增加資本公積,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費用扣除。
無論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都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也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未直接規定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討論,企業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屬于增加應付職工薪酬,即實施條例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股份支付的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稅法確定的扣除時點與會計準則不同。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在行權時才屬于實際發生的費用,一般應在實際行權時確認費用扣除。
對按照會計準則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已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的,在行權以前應進行納稅調整。對按照會計準則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的,在行權以前也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股份支付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一)員工股票期權的所得征稅問題。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這里的“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
(二)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
1.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這里的“另有規定”是指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這種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于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2)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3)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后,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轉讓凈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可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4.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征收個人所得稅。
5.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計算納稅。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