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銷售中包裝物押金的納稅籌劃
企業(yè)在一般產品銷售活動中,對于包裝物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作價隨同產品一起銷售;二是出租給購買方使用并收取租金;三是出借給購買方使用并收取押金。這三種處理方式,對企業(yè)來說其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因此,企業(yè)在銷售產品之前,應當選擇恰當的包裝物處理方式,以降低稅收成本。
一、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guī)定,納稅入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計價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仍未退還的,或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灑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對于被包裝產品為應稅消費品的,稅法規(guī)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逾期的,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籌劃思路】根據上述規(guī)定,若包裝物押金單獨核算又未逾期的,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中征稅,即使在經過一年以后,需要將押金并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產品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也使企業(yè)獲得了該筆稅款一年的免費使用權。所以企業(yè)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不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例1】某焰火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6月銷售焰火100000箱,每件價值234元,另外包裝物的價值為23.4元/件,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假設企業(yè)包裝物自身的成本為14元/件。焰火的增值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為17%、15%,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的影響。該企業(yè)對此銷售行為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采取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一起銷售的方式。
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此時,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入=100000×23.4÷(1+17%)=20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23.4÷(1+17%)×17%=34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100000×23.4÷(1+17%)×15%=3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企業(yè)對每件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23.4元,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這又分為兩種情況:
1、包裝物押金1年內收回。這里需要考慮包裝物自身的成本問題。眾所周知,即使包裝物可以循環(huán)使用,但最終是要報廢的,自身的成本損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時,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入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0-1400000-0=-140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yè)減少了170萬元的利潤。
2、包裝物押金1年內未收回。在這種情況下,一年后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收入=100000×23.4÷(1+17%)=20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成本=100000×14=1400000(元),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23.4÷(1+17%)×17%=340000(元),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100000×23.4÷(1+17%)×15%=3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2000000-1400000-300000=30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yè)利潤都是30萬元,但是,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64萬元)是在一年以后補繳的,延緩了企業(yè)的納稅時間,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可見,企業(yè)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不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并對包裝物的退回設置一些條款(如包裝物如有損壞則沒收全部押金),以保證包裝物押金不被退回,這樣就可以緩繳稅金。
二、收取包裝物租金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guī)定,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凡隨同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而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稅。
【籌劃思路】根據上述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而包裝物租金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采用變“收取包裝物租金”為“收取包裝物押金”并對包裝物的退回設置一些條款以保證包裝物押金不被退回的方式更有利于節(jié)稅。
【例2】甲公司2008年1月銷售汽車輪胎20000個,每個價值2340元(含增值稅),另外收取包裝物租金為234元/個。假設企業(yè)包裝物的自身成本為140元/個。輪胎的增值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為17%、3%,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的影響。該企業(yè)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采取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
由于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此時,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租金收入=20000×234÷(1+17%)=40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成本=20000×140=28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234÷(1+17%)×17%=68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20000×234÷(1+17%)×3%=12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4000000-2800000-120000=1080000(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在這種方案下,企業(yè)對每個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234元,則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這又分為兩種情況:
1、包裝物押金1年內收回。如前所述,包裝物自身的成本損耗是不可避免的。此時,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收入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成本=20000×140=28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為0,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0-2800000=-280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yè)減少了388萬元的利潤。
2、包裝物押金1年內未收回。一年以后企業(yè)與包裝物有關的收入=20000×234÷(1+17%)=400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銷售費用=20000×140=2800000(元),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234÷(1+17%)×17%=680000(元),補繳與包裝物有關的消費稅=20000×234÷(1+17%)×3%=120000(元),與包裝物有關的利潤=4000000-2800000-120000=108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與方案一相比,企業(yè)利潤都是108萬元,但是,與包裝物有關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合計80萬元)是在一年以后補繳的,延緩了企業(yè)的納稅時間,相當于企業(yè)獲得了80萬元的一年無息貸款。
可見,企業(yè)對包裝物收取押金且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被退回比采用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更能節(jié)稅。
綜上所述,對包裝物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是,包裝物既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也不收取包裝物租金,而是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形式,并對包裝物的退回設置條款,以保證包裝物押金不被退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yè)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時間:2017-11-27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