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則的新舊之別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分類有別
新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分為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和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換,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不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同時考慮交易各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舊準則(指2001版,下同)未作分類,全部按照統一原則處理。
2、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計量不同新準則: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若不同時滿足此條件,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舊準則: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應扣除補價中對換出資產成本的收回部分。
3、損益的計量確認有別
新準則: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損益的確認,公允價值模式下,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交易損益=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賬面價值模式下不確認任何損益。
舊準則:對于涉及補價的,收到補價方才確認損益,且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等式有別
新準則:
①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資產成本的情況下:
不發生補價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支付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收到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②賬面價值模式下:
不發生補價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支付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
收到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
不發生補價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支付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收到補價方: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二、案例
長安公司與永安公司不具有關聯關系,二者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率,長安公司的庫存商品與永安公司的一閑置車間進項交換,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為2000萬元。永安公司固定資產賬面原值為2340萬元,已計提折舊4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340萬元。長安公司換入閑置車間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永安公司換入長安公司的庫存商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假設不考慮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金,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單位為萬元。
三、案例解析
長安公司:
1、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這種情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在會計實務中,雙方都要做購銷處理,根據各自發出的貨物核定銷售額,計算應繳納的銷項稅額。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的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借:固定資產 2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
貸:庫存商品 1800
2、交易收益=2000-1800=200(萬元),作為營業損益,在利潤表上反映,不進行賬務處理。
3、財稅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所以,在公允價值模式下,以上庫存商品的視同銷售,從流轉稅還是所得稅方面,新準則與新稅法協調一致,不存在財稅差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所以,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與稅法一致。
永安公司
1、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940
累計折舊 400
貸:固定資產 2340
借:庫存商品 2000(2340-34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940
營業外收入 400
2、會計收益=2340-1940=400萬元,應該視為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財稅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的填表說明,企業以固定資產抵債、投資、分配、捐贈、以物易物等,應當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售價或公允價計入主表的第1行,賬面價值記入第7行。由此計算的交易收益=2340-1940=400(萬元)。不存在財稅差異。
換一個角度分析。對于交換損益的確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同時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轉讓資產的凈值,稅金(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補價收入(補價支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2340-1940=400萬元。不存在財稅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