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總經理由于工作需要,在職每月一周脫產學習, 單位為其支付費用38萬元學費,票據一開具:(單位為公司名稱,內容為“研究生培養費”)。請問此項開支如何記賬?能否稅前列支? |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通常情況下是指企業為提高其職工工作技能,為企業工作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流入,而通過各種形式提升職工素質,提高職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發生的教育費支出。有關文件強調了職工教育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其開支范圍,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執行九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具體規定了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該文件中還對一些特殊事項作了規定,其中就有“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這樣理解:企業總經理也屬于企業職工,雖然其地位特殊,對其培訓仍然屬于提高職工技能,培養高技能人才的范疇,其目的也是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
上述公司對總經理學習費用,應該具體分析支出的性質。如果總經理參加的該類學習是專業、技能等方面等培訓,其學習內容能給本企業帶來新的經濟利益,并有充足的客觀證明,則可作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但如果參加的是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如為MBA、EMBA,則文件明確規定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也不能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