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8 月28日 蘇國稅函[2001]174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
1]59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屬支公司,應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就地預繳企
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匯總所屬支公司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按匯總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各支公司2001年一、二季度超比例預繳的稅款,不再退庫,用以抵補以后季度應交的所得稅稅
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國稅函[2001]599號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江蘇、浙江、四川、安徽、福建、黑龍江、遼寧、吉林、湖南、
海南、云南、江西、廣西、河北、新疆、湖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深圳、青
島、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對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2001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
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
1]13號)規定,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青島分公司,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的60%比例就地預繳。
三、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深圳特區內業務與特區外業務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
四、從2001年度起,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格式
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
稅發[2001]190號)的規定執行。
五、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成員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
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國稅局的管理和檢查。
附件: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名單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名單(外省市略)
序號 分公司名稱 三級機構名稱 三級機構所在地
4 南京分公司 常州支公司 江蘇省常州市
淮陰支公司 江蘇省淮陰市
連云港支公司 江蘇省連云港市
南通支公司 江蘇省南通市
蘇州支公司 江蘇省蘇州市
宿遷支公司 江蘇省宿遷市
泰州支公司 江蘇省泰州市
無錫支公司 江蘇省無錫市
徐州支公司 江蘇省徐州市
鹽城支公司 江蘇省鹽城市
揚州支公司 江蘇省揚州市
鎮江支公司 江蘇省鎮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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