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蘇地稅發[2002]78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
現將國稅函[2002]3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
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
2002年4月23日 國稅函[2002]338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納稅地點和納稅方式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 [2002]60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的規定,中國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繳納的屬于中央收入的營業稅和應繳納的屬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應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繳納的
屬于中央收入的營業稅,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所屬
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屬于地方收入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
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二、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統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應按有關規定程序申請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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