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本報報道了有關高新科技業四類收入可免營業稅(詳見5月20日B14),本期將繼續介紹廣州市地稅局近日出臺的《鼓勵自主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地方稅優惠政策指引》(簡稱《指引》),主要介紹高新技術產業如何享受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五稅優惠政策。
四類條件可免征個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省地稅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獎勵或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以后年份繼續以股份分紅形式獎勵或分配給予員工,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經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隨三稅減免
市地稅局表示,高新技術產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隨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減免而減免,但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優惠政策的,不予減免。另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目前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四類情況房產、土地使用稅有優惠
1.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市地稅局表示,上述兩項政策適用具體條件與高科技產業營業稅相關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相同。
3.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者新購置房產的,從房屋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對按規定免征期滿但納稅仍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縣稅務機關審批,可繼續定期給予減免城市房地產稅。
4.屬于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信息時報 200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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