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26日)從部分銀行了解到,為防范代理國際匯款業務的洗錢風險和恐怖融資風險,央行近日向多家銀行下發了《關于加強代理國際匯款業務反洗錢工作的通知》,要求從事國際匯款代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法人(簡稱“代理機構”)全面評估代理國際匯款業務各個環節的潛在洗錢風險和恐怖融資風險,充分了解被代理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的構成與運作情況,明確代理雙方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方面的法律責任和工作程序,依照國內反洗錢法律法規對雙方現有代理協議進行補充和完善。
《通知》要求,代理機構提高對代理國際匯款業務交易監測的有效性,確保能夠實時監測和記錄單一客戶在本機構不同代理網點發生的多筆交易,能夠及時發現已被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通報人員的交易。
為此,代理機構要收集和保存代理國際匯款業務客戶身份的真實、完整信息,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核實匯款人和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將此類客戶身份資料納入本機構客戶信息數據庫統一管理,單獨標識,并按照客戶特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對于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同時,保存代理國際匯款業務交易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并對涉及代理國際匯款業務的交易記錄獨立標識、分類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通知》規定,代理機構要建立清晰并易于操作的代理國際匯款業務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查詢管理程序,確保監管機構和公安司法機關在開展涉及代理國際匯款業務的反洗錢調查時,能夠獲取準確完整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記者從一家國有商業銀行了解到,該《通知》的出臺,主要是為了防止通過國際匯款變相洗錢。但目前,不少銀行對代理國際匯款業務有嚴格的限制,例如每天的匯款金額都有上限規定,超過上限需要登記備案,而對列入黑名單的客戶一律不予辦理此項業務等。
根據要求,已開展為國際匯款公司代理國際匯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立即按通知要求對本機構代理國際匯款業務反洗錢工作進行改進,并在30日內將改進情況報央行總行。未開展此項業務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本機構代理國際匯款業務的反洗錢內控體系,并在代理國際匯款業務開辦前30日內向央行總行報告。
(上海證券報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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