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考點1】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P186)
1.年會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3)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11年案例分析題)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考點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P187、190)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回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回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回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5.分類表決:≥2/3+≥2/3
對于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但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1.股東大會
(1)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出席+>1/2
①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上市公司為上述事項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董事會
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4.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2016年案例分析題)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5.董事會的決議方式(2016年案例分析題)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6.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3.決議的撤銷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2019年案例分析題)
4.原告資格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2)請求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5.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6.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考點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P191)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任職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4.人數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5.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4)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要求(≥1/3)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6.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7.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
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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