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考點1】別除權(★★★)(P365)
【解釋1】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解釋2】別除權涉及擔保物權,與保證無關。
1.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1)破產企業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2007年案例分析題、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
(2)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因二人之間只有擔保關系,無基礎債務關系。
3.第三人以其機器設備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考點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1.該擔保能否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2.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債務人在危機期間(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擔保權人的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其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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