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保證
保證
【考點1】債務人破產(★★★)(P344)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首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就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2)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不能再申報債權。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2)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但期限利益并未喪失。
【考點2】保證人破產(★★★)(P345)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主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保證人申報債權進行追償;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視為已到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2.一般保證(新增)
(1)保證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其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
(2)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4)保證人被確定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清償額向主債務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考點3】債務人、保證人均破產(★★★)(新增)(P346)
1.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
2.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解釋】所謂“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只限于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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