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六章2
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1、管理人的資格(P255-256)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P256-257)(2008年新增)(2008年單選題、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與債權人有尚未了結債務的人
B、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
C、破產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擔任債務人董事的人
D、破產案件受理前2年內曾擔任債務人法律顧問的人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2)選項B: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4)選項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指定(P255)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4、管理人的更換(P258)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直接決定更換管理人:
(1)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2)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5、個人擔任管理人(P256)(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作為管理人的企業破產案件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2009年新制度)
A、事實清楚
B、標的額較小
C、債權債務關系簡單
D、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
【答案】ACD
二、管理人的報酬與職責
1、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3)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①不超過100萬元的,在12%以下確定;
②在10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③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④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⑤在5000萬元-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⑥在1億元-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⑦超過 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解釋】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財產價值總額”。但是,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范圍的10%。
(4)為防止重復記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6)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圍確定管理人報酬,但是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該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
B、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C、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在管理人報酬之外從破產費用中另行支付
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財產價值總額”;(2)選項B: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3)選項C: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4)選項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的職責(P260)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解釋】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營業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例題?單選題】千葉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百草公司申請破產,法院指定甲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錯誤的是( )。
A、甲律師事務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有權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千葉公司的營業
B、甲律師事務所有權處分千葉公司的財產
C、甲律師事務所有權因擔任管理人而獲得報酬
D、如甲律師事務所不能勝任職務,債權人會議有權罷免其管理人資格
【答案】D
【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換。
3、管理人職責的限制(P274)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借款;
(5)設定財產擔保;
(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10)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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