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六章3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一、基本規定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有( )。(2008年)
A、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房屋
B、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得到的銀行存款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答案】ABCD
【解析】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選項AC),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選項BD)。
二、債務人財產的收回(P261)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解釋】出資人是以認繳的而不是實繳的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企業破產時,出資人必須立即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原出資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相關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相關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相關鏈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撤銷權(P262)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解釋】“財產”既包括實物資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其行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轉讓”,無償設置用益物權也應包括在內。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解釋】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僅限于“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條件明顯不合理,也可以撤銷。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解釋】該條款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該情形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解釋1】能否撤銷,一看行為,二看時間。超過1年的,不能撤銷。
【解釋2】企業破產法將可撤銷行為的可追溯時點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向后延伸到破產程序終結2年內。
【解釋3】必須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的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
【例題?多選題】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甲企業于2007年3月1日對應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解釋1】“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對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個別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受限制。
【解釋2】應將可撤銷行為限定在“惡意所為”的范圍內,對清償是否存在惡意,可以根據被清償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關系等情形來分析確認。
【解釋3】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如被撤銷,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計入破產財產。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計入破產債權。
【解釋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四、債務人的無效行為(P262)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解釋1】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自始無效。
【解釋2】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P263)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前,債務人所為的下列行為中,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B、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C、債務人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D、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答案】C
【解析】(1)選項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行為不能撤銷;(2)選項C:屬于無效行為,與時間無關;(3)選項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設置用益物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C、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
D、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答案】A
【解析】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不能撤銷。
五、取回權(P263-264)
1、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消滅,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是,如果該財產因滅失而產生的保險賠償,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這就是代償取回權。
2、出賣人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解釋】出賣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賣人必須在買方收到貨物前實際控制并取回貨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貨物,也僅處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答案】A
六、抵銷權(P265)(2007年綜合題、2009年原制度單選題)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4)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貸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繼續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
【答案】D
【解析】(1)選項A: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2)選項B: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禁止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選項C: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是( )。
A、甲公司購買的一批在途貨物,但尚未支付貨款
B、甲公司從乙公司租用的一臺設備
C、屬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給銀行的一處廠房
D、甲公司根據代管協議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兩處房產
【答案】C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2)選項B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3)選項C: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
【例題3•單選題】綠楊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綠楊公司破產之時,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構成債務人財產的是( )。
A、管理人追回的綠楊公司董事張某侵占的公司財產
B、綠楊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債權
C、綠楊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綠楊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
【答案】D
【解析】(1)選項A: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計入債務人財產;(2)選項B: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計入債務人財產;(3)選項C: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擔保物),計入債務人財產;(4)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不能計入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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