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備考輔導第六章4
第五節 破產債權
【解釋】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破產債權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破產人享有的債權(包括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一、債權申報的期限(P268)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009年原制度綜合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債權申報的要求(P268-270)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解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
8、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1】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解釋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9、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例題1?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決定解除甲企業與乙公司簽訂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該合同約定,甲企業不履行合同時,應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額的30%支付違約金。下列對該項違約金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2004年)
A、作為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B、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C、作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優先清償
D、不予清償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2008年)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選項B: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3)選項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應當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者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4)選項D:管理人依照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實際損失申報債權,不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例題3?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
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
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
【答案】A
【解析】(1)選項AD: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申報;(2)選項B: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3)選項C: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開始前可以補充申報。
10、保證人
(1)債務人(被保證人)破產
①連帶保證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首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的選擇權。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作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先作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解釋1】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解釋2】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②一般保證
一般情況下,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追償。
【解釋】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破產
①連帶保證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主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進行追償。主債務未到期的,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②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破產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由于債權人尚未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申報債權時無法確定一般保證人應承擔補充保證責任的大小,但債權人可以就“全部債權”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先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便可根據主債務人的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一般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如果債權人先從一般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從主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后,再按照一般保證人實際應承擔的補充保證責任,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規定的清償率,向債權人支付,余額由人民法院分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多選題】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企業為一般保證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業的破產案件。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業的破產案件后,丙企業的保證責任免除
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業的破產案件后,丙企業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C、丙企業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數額確定
D、丙企業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實際分配的財產數額確定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2)選項CD:一般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數額確定(而非債權人實際分配的財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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