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抵押權人的權利
【原題內容】
(五)抵押權人的權利
1.保全請求權 ★
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物上代位權 ★★★(案例)
非因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不能行使“保全請求權”,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等優先受償。
3.孳息收取權 (了解)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孳息。
【問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券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這句話怎么理解?
【解答】這里說的是這個流押條款無效,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這個內容是無效的。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后,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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