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減免規定
減免規定
一、法定減免稅(★★★)
法定減免是依照關稅基本法規的規定,對列舉的課稅對象給予的減免。無須納稅人提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直接予以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后續管理。
我國《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明確規定,下列貨物、物品予以減免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可免征關稅。
(5)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可免征關稅。
(6)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7)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8)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特定減免稅(★)
特定減免稅是指在法定減免稅之外,國家按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發布的特定或政策性減免稅。包括: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慈善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等的減免關稅規定。
三、暫時免稅(★★★)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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