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市公司收購( ★★★ )( 2007 年簡答題)( P189 )
3. 一致行動人 ( 2010 年多選題)
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 1 )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 2 )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 3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 4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 5 )“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 6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 7 )持有投資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8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9 )持有投資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10 )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 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 12 )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解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投資者中,如無相反證據,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有( )。
A. 由甲公司的董事擔任經理的丙公司
B. 持有乙公司 3 %股份且為甲公司經理之弟的張某
C. 持有甲公司 25 %股份且持有乙公司 4 %股份的王某
D. 在甲公司中擔任副經理且持有乙公司 4 %股份的李某
【答案】 ABD
【解析】( 1 )選項 A : 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2 )選項 B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 )選項 C :持有投資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4 )選項 D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4. 收購人的義務( 2013 年新增)
( 1 )報告義務
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 事先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 2 )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3 )鎖定義務
①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 12 個月內 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2 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 2 %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 2 %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 6 個月 。
5. 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 1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通過協議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2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 5 %,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 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6. 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 1 ) 5 %~ 20 %
①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 %,但未達到 20 %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②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2 ) 20 %~ 30 %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20 %,但未超過 30 %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7. 要約收購 ( 2009 年多選題)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解釋】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 )持股比例達到 30 %;( 2 )繼續增持股份。
( 1 )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過 60 日。
( 2 )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 3 )收購要約的變更
①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
②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4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 5 )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8. 協議收購
( 1 )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 3 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 2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30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但是,經中國證監會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9. 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2012 年多選題)
( 1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相關鏈接】上市條件之一: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 %以上。
( 2 )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 3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例題·多選題】甲投資者收購一家股本總額為 4.5 億元人民幣的上市公司。下列關于該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2012 年)
A. 收購期限屆滿,該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8 %,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B. 收購期限屆滿,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 2 %的股東,要求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向甲投資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資者可拒絕收購
C. 甲投資者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完成后的 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D. 收購行為完成后,甲投資者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答案】 AD
【解析】( 1 )選項 A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應為 10 %以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2 )選項 B :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3 )選項 C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2 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4 )選項 D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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