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 13 分, 2012 年的分值為 15 分。其中,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和 2012 年的簡答題均來自本章。本章考點較多,復習難度很大。在 2013 年的考試中,本章分值估計在 15 分左右,考生應重點關注“有限合伙企業”和“合營企業”的簡答題。
最近 3 年題型題量分析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
單選題 | 2 題 2 分 | 4 題 4 分 | 3 題 3 分 |
多選題 | 1 題 2 分 | 2 題 4 分 | 3 題 6 分 |
判斷題 | 1 題 1 分 | 2 題 2 分 | 1 題 1 分 |
簡答題 | 1 題 5 分 | 1 題 5 分 | 1 題 5 分 |
合計 | 5 題 10 分 | 9 題 15 分 | 8 題 15 分 |
2013 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13 年教材對本章內容進行了小幅調整,其主要變化是:( 1 )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清算”進行了刪減;( 2 )刪掉了“外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 ★★★ )( P91 )
1.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 2007 年單選題)
2. 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 100 %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 ★★★ ) ( 2007 年判斷題、 2008 年單選題、 2009 年多選題、 2009 年判斷題)( P92 )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 1 )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2 )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解釋】港、澳、臺同胞獨資設立的企業屬于外資企業。
( 3 ) 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先企業后個人。如果投資人的個人財產不足,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有可能“狗急跳墻”,利用工作時間搶銀行。
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2011 年多選題)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解釋】中國的“公司”僅限于“有限責任”,既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 1 )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 “ 勞務 ” 出資。
( 2 )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 1 】( 1 )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 “ 個人財產 ” 出資的,僅以 “ 個人財產 ” 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 2 )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 “ 家庭共有財產 ” 出資的,必須以 “ 家庭共有財產 ” 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 )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4 )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 “ 家庭共有財產 ” 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 2 】《個人獨資企業法》只是規定 “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 ,但沒有 “ 最低限額 ” 的要求。
【解釋 3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 “ 企業章程 ” 的法定要求。
表 3 - 1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比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個人獨資企業 | |
投資人 | 法人 / 自然人 | 自然人 |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10 萬元 | × |
公司章程 / 企業章程 | √ | × |
法人資格 | √ | × |
投資人的責任 | ( 1 )一般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 ( 2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無限責任 |
所得稅 | 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 投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 ★★★ )( 2005 年多選題)( P94 )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 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 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 1 )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 1 )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 2 )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3 )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4 )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解釋】( 1 )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資人的內部限制,考生應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 2 )如果受托人同本企業“交易”、“競爭”,考生應防守的是“投資人是否同意”。
【例題·多選題】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 5 萬元以內的開支和 50 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有( )。
A. 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 100 萬元的合同
B. 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 1 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 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 8 萬元
D. 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 BD
【解析】( 1 )選項 AC :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選項 BD :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四、解散和清算( ★★★ ) (P95)
1. 解散事由 ( 2008 年多選題)
( 1 ) 投資人決定解散;
( 2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 3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 1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 2 】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 ” 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 財產的清償順序
( 1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 2 )所欠稅款;
( 3 )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 1 】法律規定沒有涉及 “ 清算費用 ” ,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 2 】 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
5. 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6.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 5 年 ” 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2012 年單選題)
【 例題·多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不再清償
B. 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 2 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 5 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 ABC
【解析】( 1 )選項 A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2 )選項 B :投資人以其 “ 個人財產 ” 出資,應當依法以其 “ 個人財產 ” (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 )選項 CD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 “5 年 ” 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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