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 年新增)(★★★)
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P196 )
1. 最大誠信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1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 2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 3 )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 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釋 1 】( 1 )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 2 )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解釋 2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保險利益原則
( 1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解釋】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2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 1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并不強調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如果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解釋 2 】《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解釋】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相關鏈接】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 10 %;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 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P205 )
1.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2.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 1 )被保險人
①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③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④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 2 )受益人
①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②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3. 特殊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釋 1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釋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三、保險合同的訂立
1.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解釋】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 格式條款
( 1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 2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3. 保險合同的形式
( 1 )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
( 2 )保險憑證(“小保單”)
保險憑證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而非保險單)的記載為準。
( 3 )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不同于保險單,在保險人正式簽發保險單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者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 4 )投保單
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投保人在其填寫的投保單中如有告知不實,又不聲明修正的,投保單就會成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
四、保險合同的條款( P207 )
1.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對于財產保險合同:
( 1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 2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 1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是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
( 2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指從確定的某一時刻起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一般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不一致。
五、保險合同的履行( P209 )
1. 投保人的義務
( 1 )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 3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相關鏈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支付保險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2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危險增加”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未曾估計到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增大,其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要求提高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 3 )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通知出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 4 )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 5 )積極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 保險人的義務
( 1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 2 )減損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 3 )調查費用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 4 )訴訟費用
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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