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三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三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銷售額的一般規定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
款和價外費用。"《條例》及其《細則》和《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又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
銷售額的確定。現對三種特殊情況銷售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詳述如下:
一、《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發一批牛皮,計1萬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總金額為15萬元,銷
項稅額為2.55萬元,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為20萬元,銷項稅
額為3.4萬元,其會計處理為:
1.屬于向購貨方補收貨款的:
借:應收賬款--某企業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2.屬于企業自賠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3.屬于賬外經營轉入的:
借:現金 58500
貨: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二、《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
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
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業企業發生銷售折
讓和銷售折扣,應作為產品銷售收入的抵減項目處理。商品流通企業則單獨設置"銷售折扣與折讓
"會計科目核算,期末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因此,增值稅會計處理時,必須把財務會計核
算和繳納增值稅結合起來,現舉例如下:
某企業對外銷售一批產品(商品),不含稅銷售額為2萬元,按合同規定20天內付清貨款給予
10%現金折扣。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分別作出如下增值稅會計處理:
1.工業企業: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
借:應收賬款 210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2)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商業企業: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
借:應收賬款 21060
銷售折扣與折讓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2)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三、《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
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
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
金,轉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對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加收的押金,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沒收的押金應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現分別就
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增值稅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某企業對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計3.51萬元,對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加收
的押金5850元,適用增值稅率17%。
1.工業企業
(1)不予退還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3.51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35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2)不予退還的加收包裝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850
貸:營業外收 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2.商業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40950
貸:營業外收入 3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