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附件: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醫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0年12月31日印發了新《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新《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醫院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醫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適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以外的醫院適用,下同)之前,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告。
(二)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執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和核實,對于清查出的賬齡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藥品及庫存物資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負債,應當報經批準后,按照原制度規定處理完畢。
二是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原價、形成的資金來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進行核查,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追溯確認待沖基金等做好準備。
三是根據原賬編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原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額轉入新賬并按新制度進行調整,將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新賬,按上述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醫院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應收醫療款”、 “壞賬準備”、“在加工材料”、“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壞賬準備”、“在加工物資”、“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發生變化:一是增加了應收長期投資利息或利潤等核算內容;二是不再核算醫院的預付款項,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中“預付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如果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包括預付賬款,則應對該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預付賬款余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但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范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將原制度藥品售價核算改為了進價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藥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將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作為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
4.“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醫院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余余額區分股權投資性質和債權投資性質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于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結合固定資產的清理狀態,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對于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科目。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已轉入清理但尚未從原賬核銷的,應當將相應余額連同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舊轉賬時已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在執行新制度后發生的相關清理費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過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3)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轉入清理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分別反映無形資產的原價和計提的累計攤銷。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累計借方、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中屬于仍在賬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成本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中屬于仍在賬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累計攤銷”科目。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轉入金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轉入金額后的金額應當等于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
7.“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于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在執行新制度前進行財產清查并將清查出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等報經批準處理完畢,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應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若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額,則應將其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