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
【考點1】債權申報期限(★★)(P342)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017年案例分析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解釋】所謂“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指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考點2】債權申報的要求(★★★)(P343)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1)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2)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案例分析題)
(3)職工勞動債權計算到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2017年案例分析題)
9.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10.委托合同
(1)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11.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2.滯納金
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相關鏈接1】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相關鏈接2】破產申請受理后,欠繳稅款的滯納金應當停止計算,在破產程序中不得作為破產債權清償。【考點3】破產債權的核查與確認(★★★)(P346)
1.登記造冊
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造冊,詳盡記載申報人的姓名、單位、代理人、申報債權額、擔保情況、證據、聯系方式等事項,形成債權申報登記冊。管理人不得以其認為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或者不能成立等為由拒絕編入債權申報登記冊。(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2.管理人編制債權表
(1)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2)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后,重新確定債權。
(3)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管理人依法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中。
4.人民法院確認
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但允許通過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予以修正。
5.債權確認訴訟
(1)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
(4)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
(5)對同一筆債權存在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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