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1.轉讓場所的限制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起人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限制。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考點2】股份回購(★★★)(P196)
1.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4)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表6-6 股份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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