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員考試輔導第五章國際經濟貿易法
國際經濟貿易法
第一部分 重點提示
一、國際貨物買賣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是目前約束國際貿易合同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豆s》對合同訂立后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風險轉移及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作了規定。
(一)賣方義務
1.交付貨物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賣方交貨義務是交付品質和權利均無瑕疵的貨物。
(1)賣方對貨物的品質擔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除非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應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的通常用途;適合買方在訂立合同時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符合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或樣式,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賣方應對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擔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合同的情況是在風險轉移于買方之后才顯現出來。
。2)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
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系指賣方應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2.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了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但是賣方在行使此權利時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擔不合理的開支,而且買方有權保留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移交貨物所有權給買方
賣方的第三方面的義務是將貨物的所有權移交給買方,但是《公約》未對貨物所有權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價款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支付價款。
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地點主要包括:
(1)賣方的營業地;
。2)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時間是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2.收取貨物
《公約》第60條規定,“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三)其他規定
《公約》對于國際貨物銷售往來的其他規定主要集中在風險轉移及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兩方面:
1.風險轉移
(1)風險轉移的后果
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貨物的風險轉移于買方后,即使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損壞或滅失,買方仍然有義務履行合同規定的付款義務,不得以此為理由而拒付貨款。
。2)貨物涉及運輸的風險轉移
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買方時,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之前,風險不轉移給買方承擔。但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起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是一般規則。但是,如一批貨物已交付承運人,但賣方并未將該批貨物與某一特定買方聯系起來,表明該批貨物是為了履行某一合同,則風險仍未轉移給買方。
。3)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如情況表明有需要時,則從貨物交付給簽發包含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4)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不涉及運輸的交貨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此時,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轉移給買方;二是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他處置時,風險才開始轉移給買方。
2.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1)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包括:要求實際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減價、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等。
(2)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包括:要求履行義務、損害怕賠償、宣告合同無效等。
3.適用于賣買雙方的一般規定
。1)預期違反合同:依公約的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準備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2)分批交付的貨物無效的處理:
①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谌缬谐浞掷碛蓴喽▽窈蟾髋浳飳l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郛斮I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而各批貨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況下,可宣告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無效。 二、產品責任法
(一)產品責任法概述
產品責任法是調整缺陷產品的受害人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其它中間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是指受到各種瑕疵或不良產品傷害的個人或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瑕疵和不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
(二)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在美國,產品責任法一般由各州的法律加以規定和調整。
1.產品責任的法律依據
按照各州法律的規定,產品的銷售者和制造者,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就應承擔因它們的產品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1)過失責任(也稱疏忽)。按照過失責任的原則,原告在追究產品過失責任時必須證明:第一,該產品的銷售者或制造者主觀上有過失,它們沒有按照在該行業內正常的標準進行銷售或制造,如果產品的銷售者或制造者在主觀上意愿低于該產品的一般標準,就被認為有過失。第二,該產品所造成的損失是由銷售者或制造者的過失行為所引起的。
。2)違反保證質量的條款(也叫違反擔保)。按照這一標準,原告在追究產品過失責任時必須證明:第一,銷售者對其銷售產品的質量有一定程度的保證;第二,原告根據銷售者對其質量的保證而購買了其產品;第三,該產品沒有符合或者沒有達到銷售者所保證的質量;第四,原告或購買者因此造成了損失。
。3)嚴格責任。按照這種標準,原告只要證明某項產品有瑕疵并且引起了損失,就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銷售者或制造者的責任,原告無須證明被告主觀上的過錯。嚴格責任下產品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第一是必須有損害貨損失的事實;第二是產品具有缺陷;第三是產品的缺陷是造成損害貨損失的直接原因;第四是產品的缺陷是在生產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存在的。
。4)產品瑕疵。所謂有瑕疵的產品,主要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產品:
、佼a品制造的瑕疵,指該產品的制造沒有按照法律和各種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去制造。
、谠O計上的瑕疵,指按該產品的設計本身就帶有某種危險。
③說明書中的瑕疵或對警告條款的瑕疵,這主要是指某項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標志或產品有關的書面資料沒有給銷售者以足夠的說明,沒有對其產品的安全使用方法進行各種詳細的說明,或者沒有給予對不正當使用方法予以足夠的警告,而造成的對產品的瑕疵。
(5)免責或減責。大多數州的法律在規定了產品制造者或銷售者的產品責任以外,還規定了一些免責或減責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共同過失(嚴格責任制度情況除外)。②原告人故意承擔風險。③對產品的不當使用或變更使用。④藝術作品。⑤訴訟時效。⑥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產品本身就帶有不可避免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州規定,該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如果已對該產品的使用作了詳細說明,它們就無需為此承擔產品責任)。⑦損壞該產品自身(大多數的州都規定,當一個有瑕疵的產品造成的損失只是僅僅損壞了該產品,該產品的使用者或所有人不能因此得到產品責任的賠償)。⑧合同中免責或減責條款。⑨政府合同(在某些銷售者和政府進行的商業交易中,如果銷售者在銷售前已經明確警告或告示該產品存在的某種風險,而且該產品的銷售又是通過規定的條款或政府的合同所允許的,該產品的質量也符合與政府合同中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一方不能對該銷售者提起產品訴訟)。
2.損害賠償
(1)賠償范圍: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
。2)損害懲罰。
。3)共同責任。原告可以要求其中一個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然后由該被告向其他被告要求補償。
(三)歐盟的產品責任法
歐共體于1985年7月25日頒布了《歐洲經濟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以下簡稱《指令》),該指令共有22條,主要規定了責任主體、調整范圍、缺陷產品對象、賠償最低限額、產品責任期和產品責任訴訟有效期等。
《指令》采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受害的消費者只需證明他受到的損害和產品有缺陷的事實,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以使該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而不必要證明生產者的過失。
《指令》的具體規定:
1.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為產品的生產者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生產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征標識于產品之上表明他是該產品生產者的任何人。不能確認生產者的情況下,產品的供應者視為生產者。
2.產品對象。所謂產品對象是指除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產品以外的所有動產,但歐共體成員國可根據其具體國情來確定是否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產品包括在產品中。
3.舉證責任。受害者(原告)應當對損害、缺陷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
4.連帶責任。按照《指令》規定,在不違反成員國有關分擔或追償權的法律前提下,兩個或兩個以上對同一損害負責的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缺陷產品。在考慮所有情況時,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即屬于缺陷產品。
6.產品外觀。
7.開發危險的抗辯。生產者如能證明其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不承擔本指令規定的責任。但是,歐共體成員國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部分保留或維持原有規定。
8.賠償范圍。對同類產品的同類缺陷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各成員國可規定由生產者承擔不少于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總的責任限額。但是,對缺陷產品本身以外任何財產的損害或滅失,限定個人使用或以消費為目的的財產,其價值低于500歐洲貨幣單位免于責任。另外,有關非物質損害(無形損害)的慰問金支付,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
9.產品責任訴訟有效期。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訴訟有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被合理地認為自己已經知道損害、缺陷和生產者的身份時起計算。
10.產品責任期限。受害人的索賠權利從造成損害的產品投入流通滿l0年后消滅。
(四)我國的產品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可以被看作是我國的產品責任法,根據該法,有關產品責任的主要規定如下。
1.產品的概念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50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是指:第一,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第二,不包括建設工程,由于建設工程有其特殊性,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因而不作為這里所指的產品。第三,不包括軍工產品,軍工產品一般不進入市場銷售,不適用產品質量法。
第一部分 重點提示
一、國際貨物買賣法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是目前約束國際貿易合同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豆s》對合同訂立后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風險轉移及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作了規定。
(一)賣方義務
1.交付貨物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賣方交貨義務是交付品質和權利均無瑕疵的貨物。
(1)賣方對貨物的品質擔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除非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應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的通常用途;適合買方在訂立合同時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符合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或樣式,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賣方應對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擔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合同的情況是在風險轉移于買方之后才顯現出來。
。2)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
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系指賣方應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2.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了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但是賣方在行使此權利時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承擔不合理的開支,而且買方有權保留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移交貨物所有權給買方
賣方的第三方面的義務是將貨物的所有權移交給買方,但是《公約》未對貨物所有權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價款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支付價款。
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地點主要包括:
(1)賣方的營業地;
。2)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時間是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2.收取貨物
《公約》第60條規定,“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三)其他規定
《公約》對于國際貨物銷售往來的其他規定主要集中在風險轉移及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兩方面:
1.風險轉移
(1)風險轉移的后果
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貨物的風險轉移于買方后,即使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損壞或滅失,買方仍然有義務履行合同規定的付款義務,不得以此為理由而拒付貨款。
。2)貨物涉及運輸的風險轉移
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買方時,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之前,風險不轉移給買方承擔。但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起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是一般規則。但是,如一批貨物已交付承運人,但賣方并未將該批貨物與某一特定買方聯系起來,表明該批貨物是為了履行某一合同,則風險仍未轉移給買方。
。3)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如情況表明有需要時,則從貨物交付給簽發包含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4)不涉及運輸的交貨。不涉及運輸的交貨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此時,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轉移給買方;二是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他處置時,風險才開始轉移給買方。
2.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1)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包括:要求實際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減價、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等。
(2)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包括:要求履行義務、損害怕賠償、宣告合同無效等。
3.適用于賣買雙方的一般規定
。1)預期違反合同:依公約的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準備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2)分批交付的貨物無效的處理:
①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谌缬谐浞掷碛蓴喽▽窈蟾髋浳飳l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郛斮I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而各批貨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況下,可宣告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無效。 二、產品責任法
(一)產品責任法概述
產品責任法是調整缺陷產品的受害人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其它中間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是指受到各種瑕疵或不良產品傷害的個人或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瑕疵和不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
(二)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在美國,產品責任法一般由各州的法律加以規定和調整。
1.產品責任的法律依據
按照各州法律的規定,產品的銷售者和制造者,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就應承擔因它們的產品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1)過失責任(也稱疏忽)。按照過失責任的原則,原告在追究產品過失責任時必須證明:第一,該產品的銷售者或制造者主觀上有過失,它們沒有按照在該行業內正常的標準進行銷售或制造,如果產品的銷售者或制造者在主觀上意愿低于該產品的一般標準,就被認為有過失。第二,該產品所造成的損失是由銷售者或制造者的過失行為所引起的。
。2)違反保證質量的條款(也叫違反擔保)。按照這一標準,原告在追究產品過失責任時必須證明:第一,銷售者對其銷售產品的質量有一定程度的保證;第二,原告根據銷售者對其質量的保證而購買了其產品;第三,該產品沒有符合或者沒有達到銷售者所保證的質量;第四,原告或購買者因此造成了損失。
。3)嚴格責任。按照這種標準,原告只要證明某項產品有瑕疵并且引起了損失,就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銷售者或制造者的責任,原告無須證明被告主觀上的過錯。嚴格責任下產品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第一是必須有損害貨損失的事實;第二是產品具有缺陷;第三是產品的缺陷是造成損害貨損失的直接原因;第四是產品的缺陷是在生產者把該產品投入市場時就存在的。
。4)產品瑕疵。所謂有瑕疵的產品,主要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產品:
、佼a品制造的瑕疵,指該產品的制造沒有按照法律和各種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去制造。
、谠O計上的瑕疵,指按該產品的設計本身就帶有某種危險。
③說明書中的瑕疵或對警告條款的瑕疵,這主要是指某項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標志或產品有關的書面資料沒有給銷售者以足夠的說明,沒有對其產品的安全使用方法進行各種詳細的說明,或者沒有給予對不正當使用方法予以足夠的警告,而造成的對產品的瑕疵。
(5)免責或減責。大多數州的法律在規定了產品制造者或銷售者的產品責任以外,還規定了一些免責或減責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共同過失(嚴格責任制度情況除外)。②原告人故意承擔風險。③對產品的不當使用或變更使用。④藝術作品。⑤訴訟時效。⑥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產品本身就帶有不可避免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州規定,該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如果已對該產品的使用作了詳細說明,它們就無需為此承擔產品責任)。⑦損壞該產品自身(大多數的州都規定,當一個有瑕疵的產品造成的損失只是僅僅損壞了該產品,該產品的使用者或所有人不能因此得到產品責任的賠償)。⑧合同中免責或減責條款。⑨政府合同(在某些銷售者和政府進行的商業交易中,如果銷售者在銷售前已經明確警告或告示該產品存在的某種風險,而且該產品的銷售又是通過規定的條款或政府的合同所允許的,該產品的質量也符合與政府合同中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一方不能對該銷售者提起產品訴訟)。
2.損害賠償
(1)賠償范圍: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
。2)損害懲罰。
。3)共同責任。原告可以要求其中一個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然后由該被告向其他被告要求補償。
(三)歐盟的產品責任法
歐共體于1985年7月25日頒布了《歐洲經濟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以下簡稱《指令》),該指令共有22條,主要規定了責任主體、調整范圍、缺陷產品對象、賠償最低限額、產品責任期和產品責任訴訟有效期等。
《指令》采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受害的消費者只需證明他受到的損害和產品有缺陷的事實,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以使該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而不必要證明生產者的過失。
《指令》的具體規定:
1.責任主體。責任主體為產品的生產者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生產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征標識于產品之上表明他是該產品生產者的任何人。不能確認生產者的情況下,產品的供應者視為生產者。
2.產品對象。所謂產品對象是指除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產品以外的所有動產,但歐共體成員國可根據其具體國情來確定是否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產品包括在產品中。
3.舉證責任。受害者(原告)應當對損害、缺陷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
4.連帶責任。按照《指令》規定,在不違反成員國有關分擔或追償權的法律前提下,兩個或兩個以上對同一損害負責的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缺陷產品。在考慮所有情況時,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即屬于缺陷產品。
6.產品外觀。
7.開發危險的抗辯。生產者如能證明其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不承擔本指令規定的責任。但是,歐共體成員國可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部分保留或維持原有規定。
8.賠償范圍。對同類產品的同類缺陷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各成員國可規定由生產者承擔不少于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總的責任限額。但是,對缺陷產品本身以外任何財產的損害或滅失,限定個人使用或以消費為目的的財產,其價值低于500歐洲貨幣單位免于責任。另外,有關非物質損害(無形損害)的慰問金支付,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
9.產品責任訴訟有效期。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訴訟有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被合理地認為自己已經知道損害、缺陷和生產者的身份時起計算。
10.產品責任期限。受害人的索賠權利從造成損害的產品投入流通滿l0年后消滅。
(四)我國的產品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可以被看作是我國的產品責任法,根據該法,有關產品責任的主要規定如下。
1.產品的概念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50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是指:第一,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第二,不包括建設工程,由于建設工程有其特殊性,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因而不作為這里所指的產品。第三,不包括軍工產品,軍工產品一般不進入市場銷售,不適用產品質量法。
時間:2013-02-28 10:57:56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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